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户就能轻松赚钱?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有可能会掉陷阱!
5月17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收取、转移非法资金,先后提供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之后,郭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找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牟利,在与上家谈好用卡费用后,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介绍人员提供银行卡和微信账户,黄某某联系夏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操作转账。2021年2月、6月,郭黄伟、李哲凡等人为他人提供多个银行卡、微信账户收取、转移非法资金达上千万元。
本案系一起将自己持有的账户和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为不法分子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很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下游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是任何物品都可以随意出借,尤其是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等,在实施违法行为前,要先算算“代价账”,不要心存侥幸。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保护好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既要防止自己被骗,又要防止自己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