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全、魏某荣、魏某刚、魏某龙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全购买“彩响雷火炮”,邀约被告人魏某荣、魏某刚、魏某龙使用该“火炮”到筠连县巡司镇一天然河流炸鱼,并用自制的渔网将炸晕的鱼捞起准备带回家食用,4名被告人在回家途中被开展巡逻工作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称重,4名被告人共捕捞鱼32条,重量为540克。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购买8000元鱼苗放流用于修复生态。
此前,筠连县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筠连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决定对筠连县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捕,明确了筠连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属于禁捕范围。4名被告人居住地村委会采用张贴告示牌等方式对禁渔要求进行了宣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全、魏某荣、魏某刚、魏某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到4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购买鱼苗以修复生态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筠连县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