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盐边法院原本确定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开庭审理,考虑到赡养案件判决后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导致仅剩的亲情也会荡然无存,所以在开庭前,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王某生于1955年,育有二子,妻子已经过世,现王某年迈无经济来源,长子为照顾王某留在家中,次子外出务工未对王某尽赡养义务,致使王某与次子的赡养纠纷矛盾爆发,经村社多次调解未果。2019年王某意外摔残了双腿,赡养成本增加,导致王某与次子的矛盾更加尖锐。2022年4月,王某将次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支付1300元赡养费,承办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赡养义务应当是子女共同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官释法明理,王某同意追加长子为被告,同时长子也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劝导:“从道德角度出发,我们希望子女主动赡养老人,而不是通过冰冷的法律强制执行。”同时也从多方面劝导双方当事人,亲情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断的,赡养老人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老人也应当体谅子女的难处。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父与子达成一致意见,由二子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1200元,其中长子支付500元,次子支付700元。二子当庭将5月的赡养费支付给了原告王某,并约定以后若王某产生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剩余部分由二子共同协商承担,王某身故后产生的费用也由二子共同协商承担。
至此,一起长达七年的赡养纠纷,在温情中化解。俗语说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用暖心、耐心解决了当事人的赡养纠纷,让原本冰冷的调解书有了温度,体现了法院用心为人民办实事的决心,也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了温暖。(彭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