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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首例!考试作弊 判刑3年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1 1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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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维护考试公平正义,切实净化考试环境,5月10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及抖音平台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甘孜州首例研究生考试作弊案件,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通过研究生考试,使用QQ、微信等方式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希望帮助其研究生考试中作弊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一定费用,同时约定在考试中使用手机将试题拍照后通过QQ发送给胡某某,可减免部分费用。

2021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四川民族学院参加“全国2022年硕士研究生初试招生考试”时,在当天2项科目考试过程中,将其手机带入考场,在监考老师发出试卷后,张某使用手机拍摄试卷试题,并通过QQ发送给胡某某,随后通过QQ接收胡某某发送的答案。2021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参加当天的数学考试科目时被康定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收缴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提供正在进行的考试试题,属于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对于涉考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将坚决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置罚没物品,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提供考试试题者,情节严重的最高判7年。考研作弊严重侵害了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作弊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做到认真对待考试,公平参与竞争。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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