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田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姆起诉雇主、家政公司与网络平台的追薪纠纷。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雇主)、内江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家政公司)、某某到家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原告由家政公司的派单老师委派到雇主王某家上班,主要负责照顾一位93岁半自理老人,工资薪水为每月4000元,月休四天加法定节假日,后因和老人一起去三亚,与王某的哥哥发生口角后辞职,但因雇主要求在三亚的三个月内不能辞职,若辞职往返机票钱自付,欲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这笔费用。原告认为其是经家政公司的派单老师和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辞职,不应由原告支付往返机票钱,原告与雇主及家政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615元。
田家法庭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虽然金额小,却关系到四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方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尽快定纷止争,承办法官适时邀请当事人同学和亲友共同参与调解,借助关系人员的心理攻势,积极为双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事实和当事人的满意为依归,充分运用了换位思考、情理法交融,最终促进了矛盾化解,雇主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平台上寻找家政公司雇佣保姆,而保姆和雇主一般是通过家政公司来联系的,但家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仍处在比较粗放的阶段,导致问题频出。而网络平台在其中是什么身份呢?因为在目前的家政行业里,这类平台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一种属于居间人,也就是说平台仅仅给家政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提供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出现如在双方订立合同过程当中,网络平台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情况等,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保姆是其家政公司或者网络平台旗下的员工或者是雇佣人,也就是说跟消费者产生法律关系的其实是家政服务公司或者平台。在这种情况下,若提供家政服务的保姆出现了一些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家政服务公司或者网络平台,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