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婚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贺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3年被告人贺某与其妻方某离婚,2015年被告人贺某与前妻方某复婚,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贺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后,与朱某谈恋爱进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于2017年1月生育一子。朱某自称2019年1月才得知贺某与自己同居前没有离婚,遂于同年5月报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朱某生育一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法律确定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且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人贺某自私且不负责任的重婚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梁英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