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四川省筠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7月,严某某、皮某、叶某(均已判)在高县庆符镇将一辆红色尊赐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当日,严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买车,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之后,严某某、皮某、叶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该三轮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经查,该三轮摩托车为杨某某所有,经鉴定,该涉案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72元。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三轮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杨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