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耐心调解化解了我们的矛盾,你们以后办案路过我家时,一定来家里坐坐!”原告杨某林感激地对承办法官说道。
这是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杨某林与被告灰某群(女)均为苗族,双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未登记结婚。之后,由于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未再继续共同生活,两个孩子由原告杨某林抚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杨某林遂诉至筠连县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就抚养费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直接关系到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关系虽然破裂,但双方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无法改变,于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站在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从亲情入手,融情于法,逐渐拉近双方距离,最终促成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偏远山区的苗族居民,法律观念较为淡薄,法官通过耐心而又详细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运用常理常情开展调解,取得当事人信任,圆满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顺军 张新磊 刘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