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川筠连:子女抚养起纷争,法官调解促和谐

来源:​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顺军 张新磊 刘跃华 发布时间:2022-04-20 14:12:11

“感谢法官耐心调解化解了我们的矛盾,你们以后办案路过我家时,一定来家里坐坐!”原告杨某林感激地对承办法官说道。

图片1: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jpg

这是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杨某林与被告灰某群(女)均为苗族,双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未登记结婚。之后,由于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未再继续共同生活,两个孩子由原告杨某林抚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杨某林遂诉至筠连县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就抚养费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直接关系到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关系虽然破裂,但双方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无法改变,于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站在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从亲情入手,融情于法,逐渐拉近双方距离,最终促成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是偏远山区的苗族居民,法律观念较为淡薄,法官通过耐心而又详细地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运用常理常情开展调解,取得当事人信任,圆满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顺军 张新磊 刘跃华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