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比同龄人矮小,必须注射生长激素!”母亲田某激动地说道。
“注射生长激素的费用不是必需的医疗费用,况且注射生长激素对孩子有副作用,坚决不同意给付这笔费用!”父亲罗某大声回复。
原告田某与被告罗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给付达成协议。原告田某在抚养女儿过程中,发现女儿比同龄孩子矮小,经医院诊断为特发性矮小症,在医生建议下,原告选择为女儿注射生长激素的治疗方案。对于产生的治疗费,在执行中被告不予认可为必要的医疗费,而致该款未能执行到位。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廖恺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孩子诊疗情况等,双方就注射生长激素是否为必要的治疗费用,该不该作为抚养费而争执不下,且情绪激动,并表示拒绝调解。
判决不是目的,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纷争,廖法官让双方回家冷静了一段时间后,再次组织双方到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仍然僵持不下,情绪也再次失控。法官一边安抚双方情绪,一边分开调解。在与被告的沟通过程中,法官从孩子的治疗过程、治疗效果及医生的专业建议等方面做其思想工作,让其仔细权衡利弊。之后,法官又从孩子父亲的知情权、如何有效沟通等出发,劝诫原告注意沟通方式方法,理性解决问题。
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心平气和地对孩子的治疗费用进行了结算,并对之后孩子如何治疗、双方如何沟通等达成了共识,被告也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应负担的所有费用。至此,一起因生长激素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张婕 莫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