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棱法院快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引导企业有效、有序复产,帮助企业正常运转按下“加速键”。
2019年9月12日,原告上海某金属销售公司与被告丹棱县某机械厂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丹棱县某机械厂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所欠的4万余元货款全部支付给原告上海某金属销售公司。因被告丹棱县某机械厂怠于履行,原告上海某金属销售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丹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张琴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丹棱县某机械厂了解情况,该厂负责人何某表示:“去年达成协议后,本计划按期给付,但是因为资金紧张故拖到现在,加上疫情期间的停产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现在企业在想办法融资,正在找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希望法院能帮忙做申请人工作,宽限履行时间。”
张琴及时向其释明:“如果你们找银行贷款,多半是通不过银行征信审查的,因为你们在法院有未履行的案件记录。现在不是你一家企业困难,申请人的公司也困难,这个不能作为你公司一直不履行的理由, 4万多元对你公司也不是大数目,建议你先解决这个小问题,才能有效地融资。”
经过张琴的释法明理后,何某立即表示想办法履行,并于2020年3月15日,主动与申请人上海某金属销售公司协商,同日,将42778.25元货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公司。
被执行人丹棱县某机械厂转账记录
2020年3月16日,申请人上海某金属销售公司向丹棱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被执行人丹棱县某机械厂已将货款支付完毕,请求丹棱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丹棱县某机械厂采取的法律限制。
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张琴引导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
执行费缴费记录
被执行人丹棱县某机械厂于2020年3月17日到丹棱县法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42元。
至此,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快速化解,丹棱法院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丹棱县某机械厂的相应法律限制,引导该企业驶上有效有序复产、正常运行的轨道。(刘佳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