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人民法庭来到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发地调查了解案情,在原告家门口组织双方当场调解并达成协议,成功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纠纷。
2017年11月7日,某供电公司与某电业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由某电业公司承建某供电公司宜宾市某输电线路迁改工程。某电业公司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该线路在施工过程中,跨越黄某某居住的房屋,对其房屋造成了一定损害,黄某某多次与某电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2019年3月21日,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电业公司排除妨碍、拆除案涉电力设施。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因案涉输电线路系宜宾市某片区广大居民生产生活用电,某电业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投入巨资,已正常使用,如果迁改,必然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影响居民生产生活,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去世后,其子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电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3万元。安阜法庭受理案件后,经过仔细阅卷梳理,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欠缺,而鉴定需要较长时间,费用也较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决定采取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案件办理中,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缓解对立情绪。
当天,法官将原被告双方通知到事发地。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原告居住的房屋及院坝确因某电力公司施工造成了损害。法官在原告家门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背对背做当事人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9950元,双方握手言和。
(周宇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