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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套现信用卡现金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邱晶 发布时间:2022-04-12 17:04:34

说起信用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信用卡可以用于日常消费,可以长期积累个人信用,还可以享受附加权益。但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共谋后通过信用卡进行“套现”出借是否合法呢?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曾系上下级关系。2020年,被告基于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11月26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通过本人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向“AA眼镜经营部”(化名)刷卡套现出20000元现金,原告获款后出借给被告。后因被告无力还款,引发诉讼,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原告应被告的要求通过商户销售点终端POS机虚构交易套现20000元,然后向被告“出借”该款,实际是原告与被告共谋以虚构交易套用信用卡获取资金使用,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对于利息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另需要说明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后,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产生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本案中原、被告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的情形,只是未达刑法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另需说明的是,如各商户使用POS机终端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信用卡是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商户在使用POS进行结算时,也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请群众与商户了解“信用卡套现”后用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是存在风险且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邱晶)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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