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边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并促成当事人现场履行完毕,取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1998年,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恋半年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在原告冯某所在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新村4组共同修建砖木结构瓦房三间(面积120平方米)。后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因感情不和结束同居关系,共同修建的住房一直由被告周某居住至今。原告冯某为同居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屋产权事宜,多次与被告周某协商不成,于2020年通过村委会协调无果。故原告冯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对位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新村4组的住房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调解摸底,和庭审询问相关细节,了解到原告冯某已另行婚嫁并将户口迁至外县城镇,被告周某户籍已迁至案涉房产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案涉房产系被告周某唯一住房。为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告及、被告及代理人释法明理,多方面做调解工作,于庭后第二日促成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被告周某也当场支付原告冯某住房折价款20000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王建蓉 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