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石头发生垮落不是我愿意看到的,我也不是不去把垮落的石头捡起来,而是垮落的石头太多,家里只有我和老伴两个人,实在是没来得及捡。”母某朝向法官解释道。
“他就是故意不将石头捡起来,让我没办法种地。”罗某松气呼呼地说道。
原来,罗某松与母某朝系邻居关系,因母某朝房屋前的公路较为狭窄,又恰为转弯处,不便于车辆通行,于是母某朝在该路段旁堆砌石头以加宽道路,但母某朝对堆砌的石头加固不够,导致石头于2022年初垮落到罗某松承包的土地上。随着天气回暖,罗某松欲对该土地进行耕种,但受土地上堆积的石头影响迟迟无法耕种,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当地村组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罗某松遂将母某朝诉至筠连县法院。
筠连县法院收到罗某松起诉材料后,法官考虑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符合诉前调解条件,而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如简单判决不利于双方关系修复,于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决定到现场实地勘查,借机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法官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后,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让母某朝明白了其作为垮塌石头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负有管理义务,而石头垮落在罗某松土地上,侵犯了罗某松耕种土地的权利,其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而且双方作为邻居,唯有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才能避免矛盾扩大。母某朝听了承办法官的劝解,表示愿意排除妨碍,并承担在此期间给罗某松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罗某松了解到母某朝堆砌石头的真实原因后,表示不需要母某朝赔偿损失,只恢复土地原状即可。
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起排除妨害的纠纷成功化解。由于此案是采用诉前调解程序,未收取诉讼费,法院在化解当事人纠纷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杨琴 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