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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法院审执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不能案件

来源:盐边法院 作者:窦佳鑫 发布时间:2022-04-02 20:25:40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群众遇到纠纷时,会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当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认为只要判决赢了,就能拿到执行款,拿不到钱款,便指责法院执行不力。其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意为执行干警穷尽一切办法后,当事人依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近日,盐边法院审执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不能案件,最终依法将尹某某限制消费,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2020年10月,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越实线与李某贵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贵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协商无果,于2021年6月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判决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某贵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6430.2元。履行期限届满,尹某某仍未支付案款,2021年9月李某贵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对尹某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询得知,尹某某在会理市有住房一套但已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会理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个人工资也已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冻结,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盐边法院执行干警对尹某某财产采取轮候查封和冻结措施。申请人刘某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尹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上述财产状况表示认可,盐边法院依法将尹某某限制消费,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与“执行难”是不同的。“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履行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采取措施;或有关协助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

下一步,盐边法院将继续进一步针对“执行不能”案件加强管理,将纳入“终本案件库”的案件,运用网络查控等方式实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继续通过改进工作方法、采取执行新举措和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等方式推动“执行难”案件,把“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走深走实,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用心、用力、用情”。(窦佳鑫)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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