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盐边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某银行和张某发出了首份采用“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这也是攀枝花市法院系统审结的首起“诉前调书”案号的案件。
2018年、2019年期间,张某先后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某银行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信用卡申领条件,遂向张某发放了额度分别为9900元、11900元的两张信用卡,张某消费、取现后未按照约定正常还款,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盐边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分流为诉前调解案件,并第一时间指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初步拟定了调解思路,并与某银行就该调解思路进行了沟通。随后,承办法官向张某申明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最终张某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选择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诉前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遂向某银行和张某出具了“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圆满解决了该起纠纷。
此前,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均使用“民初”案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启用“诉前调书”“诉前调确”的新案号,其中,“诉前调书”案号适用于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使用“诉前调书”案号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使用“民初”案号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这一举措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更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下一步,盐边县法院将继续深化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健全诉前多元调解机制,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探索完善以“诉前调书”“诉前调确”方式在诉前高效处理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丰富人民群众的解纷渠道,努力让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田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