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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要不要返还?法官调解“一别两宽”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华杰 发布时间:2022-04-02 14:41:41

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在网上认识,并于2021年2月25日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27日,被告以需要生活费、购买首饰和结婚用品等为由,要求被告向其转款。在2021年2月27日至11月29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款60多次,加上支付给被告的父母现金26800元,共计152000元。被告将原告支付的钱用于生活开支、购买戒指等。

2021年11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不与其办理结婚手续。为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钱款,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诉至仁寿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称自己为了和被告结婚,向其转账的大部分钱都是借的,要求被告将152000元全部退还。被告则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按照风俗办理了婚宴,并为此支付了部分款项。办理婚宴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大部分钱款已用于共同生活,只同意部分退还。

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廖恺考虑到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在做好当事人情感沟通后,廖法官根据多年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经验以及彩礼给付使用情况,耐心地对双方做了法律释明,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起案件圆满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华杰)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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