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仅用一周时间,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提高了执行质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原告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某项目设备购销合同及增补协议,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电梯24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所有电梯均安装完毕,并已全部投入使用,但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326425元拒不支付。原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经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于2022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电梯货款326425元、案件受理费3384元、保全费2343元,共计332152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于是原告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1日,屏山法院执行局立案受理后,结合前期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将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金额扣除执行费后,予以扣划支付给申请人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一周时间。
本案能快速有效的执行到位,得益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近年来,本院坚持 “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相结合,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财产保全是一项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认真了解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正确行使好财产保全权利,能有效减少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不能的风险。
(胡焦 罗永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