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穷追猛打的同时,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亮出法律利剑,倒逼其面对法律权威,责无旁贷地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近日,康定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泸定某单位所作出的30万元罚款得以全部兑现。该案是康定法院办理的首例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处罚的案件,亦是全州法院首例。
2020年12月,康定法院在执行甘孜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泸定县某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但该单位擅自将涉案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复建工程承建方,康定法院随即责令其在限期内追回,该单位未能在限期内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明确表示无法追回。该单位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是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康定法院经合议后,向泸定县某某单位作出了处于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作出后,该单位以需向上级汇报情况等为由未交纳罚款。在康定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其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后,该单位仍未主动履行。该院遂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主体特殊性,院党组高度重视,经过反复研究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在确保不影响该单位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立即冻结了该单位的银行账户;另一方面立即启动案件执行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向泸定县委政府通报案件情况,争取理解支持。针对该案,泸定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了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为彰显司法权威,康定法院坚决表明立场,申明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面对此形势,被执行人泸定某某单位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表示今后当汲取教训、全力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惩戒失信,人人有责。本案中对协助义务人的处罚不仅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与威慑力,而且震慑了一批消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