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在许多社会大众心理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即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执行到位,能拿到钱。实际上,对于执行法官而言,虽然有种方式叫强制执行,有种无奈却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被执行人也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称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要么是一些濒临破产无履行能力的“僵尸企业”,要么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肇事方,被执行人自始就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处置财产予以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查人找物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便会及时恢复执行。对于部分满足条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转破”或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解决。
今天,小编通过下面这两起典型案例,带您直观了解“执行不能”。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香与被执行人邓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邓某平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撞倒推手推车的胡某香,导致胡某香受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胡某香将邓某平诉至筠连县法院,法院判决邓某平赔偿胡某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因被执行人邓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香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筠连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邓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邓某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所在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邓某平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外出多年未归,家中有两个女儿需抚养,仅靠被执行人邓某平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胡某香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胡某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官多次向申请执行人胡某香释法明理,让其正确认识和理解“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胡某香最终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胡某香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力,家中尚有80岁的父亲需照顾,小儿子也未满18周岁需抚养,法院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款19000元,补位“执行不能”。
案件二:申请执行人黄某秀与被执行人李某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黄某秀与李某会系朋友关系,因李某会资金紧缺,向黄某秀借款9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黄某秀多次催要无果后向筠连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会偿还黄某秀借款90万元。后因李某会未履行,黄某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同时,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会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商品房一套。申请执行人黄某秀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会商品房进行拍卖后,获得案款61万余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李某会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秀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筠连县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某秀,申请执行人黄某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会财产经过处置后,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秀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李某会因服刑亦无履行能力,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叶晋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