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书楼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邹某当场履行赔付款8000元给原告林某。
2021年7月27日,被告邹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07线屏山县锦屏镇栗子村路段时,与原告林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林某受伤住院治疗59天。经屏山县交管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原告林某住院期间,被告邹某为原告林某垫付医疗费9000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33000元。原告林某出院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及金额,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就法律规定向原、被告释明。法官从原告方一位亲人正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做被告思想工作,希望被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当庭支付原告赔偿款,被告方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某当庭将赔偿款8000元一次性转账给原告,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屏山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初心,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力求让每一个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感受到司法温情,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肖燕茹 何俊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