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售自己信用卡案,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实名办理了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并以200元的价格售卖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资金结算。经查明,刘某出售的该银行卡在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过卡流水金额共计562余万元,其卡内有电信诈骗资金流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有话要说:200元,钱不多,有可能就是一两天务工的工资,靠着自己的踏实劳动换来的,我们用的舒心,花的放心。如果通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或者各个支付平台账户来赚“快钱”的,一点点的蝇头小利就会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在遇见这种状况的时候,看一看相关案例,问一句自己,值不值?答案肯定是不值得。做守法公民,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义务。
(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