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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法院:资不抵债 穷尽措施难执行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何蔓 发布时间:2022-03-22 12:16:14

2013年,被执行人刘某才与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因资金短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0元并约定利息。2020年,因被执行人刘某才未按约定还清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叙永法院提起诉讼。叙永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才偿还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某公司欠款26013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然而被执行人刘某才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猎豹牌汽车,遂立即对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因该车辆车牌号归属地在云南,且被执行人平时驾驶车辆也是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范围内,为进一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一行远赴云南省镇雄县某村,依法将车辆扣押回叙永法院,并告知被执行人刘某才若不履行义务将采取强制拍卖措施,被执行人刘某才仍表示没钱还款。叙永法院遂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案外人赵某华以23600元的最高价竟得车辆,拍卖款被用于支付拖车费、车辆抵押贷款、评估费等费用。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才有除了已拍卖的猎豹牌汽车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使其乘坐飞机、高铁,申请贷款等均受到限制。

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才名下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辆汽车已被拍卖,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该案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叙永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温馨提示:当事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一、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在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

二、诉前、诉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及时保全财产;

三、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四、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何蔓)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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