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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4.20”失火案宣判,1人获刑

来源: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杨洲芳 发布时间:2022-03-21 23:52:57

时值世界森林日,凉山州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20”涉失火烧山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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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批准,2月1日起施行的《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确规定,每年1至6月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冕宁县人民政府也于2021年1月1日向社会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内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入山,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卡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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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视防灭火条例及禁火令,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名为“扎古西”的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冕宁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做出判决。

又值凉山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冕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宣判,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在严厉惩治犯罪、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向公众传递环保理念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推动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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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秀美凉山人人共享。全州两级法院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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