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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非法砍伐野生香樟,获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宗艳 蓝贵静 任燕 发布时间:2022-03-21 17:37:49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香樟树原材料予以没收,并支持公诉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杨某一年内在案发地补植33株香樟苗,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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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分水岭镇某村集体林地内,用电锯砍伐两株樟树。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砍伐的樟树为油樟,隶属于被子植物门双子叶植物纲樟目樟科樟属,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均为天然成树(野生),活立木蓄积达2.929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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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8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村民举报后,在分水岭镇某木业加工现场将杨某抓获,两株香樟树原材料被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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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杨某非法采伐集体林木的行为,不仅造成集体天然林木经济损失,同时导致保护物种的种质资源受损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对受损的林木按照林业专家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33株香樟苗,同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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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杨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修复方案进行补植修复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全案,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有力打击了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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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该案所涉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油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江阳法院在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不断创新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形式,着力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接下来,江阳法院将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切实为江阳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杨宗艳 蓝贵静 任燕)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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