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资中县人民银山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两名家庭教育义务履行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并对家庭教育义务履行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在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原、被告子女的交流与沟通,义务履行人忽视了对子女情感角度的关心与关爱,导致子女的健康成长受到影响,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予以纠正。遂责令义务履行人限期主动到资中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注重被监护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和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在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导后,二义务履行人均表示,充分认识到了错误,在今后将努力改变家庭教育观念,更加注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教育和引导,努力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教育环境。(杜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