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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东坡法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来源:东坡区人民法院 作者:曹澜曦 发布时间:2022-03-15 17:06:54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在暴利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却不惜一切代价对食品下手,做着违背“食以安”的事。

在“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东坡法院结合“共促消费公平”这一主题,以案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司法力量助力健康消费。

案例一:

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经营了一家卤菜店,为增加卤制品香味,徐某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某有毒有害物质,并由刘某某进行销售,有关部门在依法对卤菜店中卤水进行抽样送检时,检测出其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经审理,东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东坡区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二:

自2020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所经营的某面馆期间,以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邹某某购买了约500克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骨头汤,同时还将非食品原料加入面食调料供顾客食用。后在抽样检查中,专业部门检测确认其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坡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终止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还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坡区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15”不止是一个日期,还是一个永恒的“警示牌”;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东坡区法院将勇担社会责任,强化司法保障,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常态化多形式开展法制宣讲,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规范自身言行,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共促消费公平,并用好法律这一“利器”打破不法分子的“获利瓶”。

(曹澜曦)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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