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法院收到筠连县民政局回函,表示已撤销张某会与杨某才的婚姻登记,一段长达20年的被妹妹冒名登记婚姻终于尘埃落定。
事情要从2002年说起,张某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妹妹为与杨某才办理结婚证,借用张某会的户口本在杨某才户口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上照片虽然是张某会妹妹的,但登记身份信息均为张某会。当张某会自己要办理结婚登记时,却因婚姻状态为已婚无法办理。于是张某会到筠连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杨某才的婚姻无效。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张某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故驳回了张某会的诉讼请求。
虽然案件已经终结,但考虑到张某会妹妹冒用张某会的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仍然存续,为进一步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筠连县法院向筠连县民政局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对张某会与杨某才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撤销张某会与杨某才的婚姻登记。
筠连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于日前撤销了张某会与杨某才的婚姻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官说法:
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巩固,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有违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每个公民应当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图一时方便将身份证及户口簿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纠纷。
(孙鑫 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