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后三次被判刑入狱的张某不思悔改,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近日,被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06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张某先后因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三次被判刑入狱。
2020年6月某日,在屏山县某酒吧随意殴打马某等人,致马某等人受伤。
2020年8月某日,张某在屏山县某酒吧随意殴打王某、罗某,致王某、罗某受伤。
2021年2月的一天,张某在屏山县某“KTV”随意殴打苏某、罗某,致苏某左侧眼眶内、外侧壁、颧骨眶突骨折,经鉴定,苏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家属赔偿苏某某损失20000元,苏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法院认为,张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邓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