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夫妇意外身亡,留下年幼的小可怜。好在小可怜还有一成年的哥哥,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都健在,且三方的经济条件均尚可,都有能力负担小可怜的抚养费用。可是毕竟三方均有各自的具体情况,谁都不愿意接手抚养小可怜这份责任。真是应验了“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一俗语,小可怜的抚养问题落实不了。这可怎么办?
找找民法典吧,哈哈,找到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小可怜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对小可怜都有抚养义务,谁也推脱不了。至于随谁一起生活,费用怎么分摊,能协商则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小可怜健康成长的原则和负有抚养义务的三方具体情况判决。
(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