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娜、江宁法庭庭长王月、江宁法庭副庭长赵丽做客《市民热线特别策划——酒麒麟法治访谈》节目,围绕妇女权益保障给广大妇女同胞送上一份特别的法治礼物。
直播现场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又担心对方反悔?
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双方会对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事宜进行约定,但是事后一方常常反悔,因此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此,纳溪法院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江宁家事”工作室,主要对自愿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对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确保离婚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离婚后对协议内容反悔,另一方可凭司法确认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全职家庭主妇在婚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劳务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实质上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如何应对妇女遭受家暴情形?
纳溪法院与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12个职能部门联动,在江宁法庭建立反家暴中心、临时庇护所,搭建起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家暴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和教育疏导,有效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视情况提供临时庇护,与其他部门联手打击家暴行为。
对残弱妻子不管不顾,如何保障这类妇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如女同胞遭遇丈夫出轨、家暴以及弃养情形,是否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只要在一方存在上述规定的过错情形,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且双方因此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
三八妇女节 诚挚祝福 温暖三月 从美好的节日开始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人民法庭是四川省第一个“女子法庭”,专门审理家事和未成年人案件,也是泸州市唯一一个“反家暴中心”,同时还是“泸州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基地”、“泸州市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实践基地”、“泸州市市域社会治理试点示范单位”。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江宁法庭一直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式,致力守护纳溪万千家庭幸福安康。 春临盛世三月天,姹紫嫣红映红颜,学法守法会用法,合法权益得保障,祝广大妇女朋友们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