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原来,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考试通过了驾驶证B证的科目三,当晚其邀约数名驾校考友喝酒庆祝。酒足饭饱后一群人仍不尽兴,准备“转战”其他地方继续玩耍。由于肖某某已有C1驾驶证,随后,其驾车往县城行驶,当晚23时1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时,肖某某因酒后驾车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与在前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车驾驶员黄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肖某某带至富顺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38.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经富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已支付警车维修费用1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了警车维修费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肖某某刚刚在驾校学习了理论知识,其中就包括安全驾驶知识,而肖某某心怀侥幸,知法犯法,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付出了惨痛代价。
醉驾入刑已满十个年头,据统计,富顺法院2021年共审结危险驾驶罪112件112人,醉酒驾驶的势头较2020年有所上升,庭审中惨痛的实例让人触目惊心。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一个老生常谈的道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知敬畏法律,违法必将受到严肃惩处。( 梁 英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