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法院受理了一起七旬老人因参与投资引发的合伙纠纷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连连称赞:“法院判得公平公正,让我们心服口服”。
原告邹某于2006年1月与被告周某等七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出资经营盐边县某矿产品加工厂,邹某在协议签订后,入股资金32万元。2010年,邹某离开盐边县某矿产品加工厂,未参与加工厂的管理和经营,周某先后退还邹某投资款26.86万元。2012年8月,周某申请到工商部办理了由其注册成立的盐边县某矿产品加工厂的注销转卖手续,注销时未进行清算。2021年1月,邹某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投资款及给付分红款等141万余元。考虑当事人年事较高,涉案金额大,案情较为复杂,承办法官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积极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邹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主动履行义务,给付投资款及利息6.68万元,原告邹某接到款项后激动地说:“谢谢法院,谢谢法官。”
近年来,盐边法院不断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主动强化责任担当,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治理作用,将矛盾化解在源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张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