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是第九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当日下午,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贯彻“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依法对罗某某、黄某、李某某三被告人非法狩猎“癞蛤蟆”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
【基本案情】罗某某、黄某、李某某三被告人均系非法捕捉“癞蛤蟆”。经鉴定,三被告人捕捉的“癞蛤蟆”系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与生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由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内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遂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黄某、李某某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罗某某、黄某、李某某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李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事处罚,并责令三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费。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因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现象。该狩猎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公众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才是目的。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平衡,共建美好家园。(李雪珍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