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邓某等人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邓某、马某、彭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某电力公司员工,其与被告人彭某商议盗窃某电力公司变电站内电缆线销售获利,并将变电站大门钥匙的存放地点告知彭某。之后,彭某邀约被告人马某参加盗窃,马某应允。2021年9月18日凌晨,彭某与马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变电站,彭某让马某用事先拿到的钥匙打开大门,并让邓某将监控摄像头的指向从大门处调至别处。马某、彭某进入该变电站内将电缆线盗走,并运至乐山市沐川县一废旧回收站销售。2021年9月20日晚,三被告人再次采用以上的方法盗窃该变电站内的电缆线后运至乐山市沐川县一废旧回收站销售。三被告人获得赃款17700元后予以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2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共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8200元。被告人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马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8200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被告人各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幸福生活是靠自己努力奋斗出来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的贪念,做出令人后悔莫及的选择。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邓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