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电力公司“内鬼”监守自盗获刑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光强 发布时间:2022-03-03 17:31:58

3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邓某等人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邓某、马某、彭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某电力公司员工,其与被告人彭某商议盗窃某电力公司变电站内电缆线销售获利,并将变电站大门钥匙的存放地点告知彭某。之后,彭某邀约被告人马某参加盗窃,马某应允。2021年9月18日凌晨,彭某与马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变电站,彭某让马某用事先拿到的钥匙打开大门,并让邓某将监控摄像头的指向从大门处调至别处。马某、彭某进入该变电站内将电缆线盗走,并运至乐山市沐川县一废旧回收站销售。2021年9月20日晚,三被告人再次采用以上的方法盗窃该变电站内的电缆线后运至乐山市沐川县一废旧回收站销售。三被告人获得赃款17700元后予以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2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共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8200元。被告人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马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8200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被告人各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幸福生活是靠自己努力奋斗出来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的贪念,做出令人后悔莫及的选择。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邓光强)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