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也是今年全省禁渔期的起始日。为增强广大群众环保意识,泸县法院“酒麒麟”普法志愿队采取多项行动,助力守护辖区重要水域生态安全!
3月1日上午,泸县法院“酒麒麟”普法志愿者们在沱江支流濑溪河边摆摊普法,向来往群众开展水污染为主题的普法宣传。
3月1日上午,泸县法院、富顺法院就纽扣法庭工作机制开展了新一轮的联动,双方就环资案件庭审规范、裁判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沟通交流。
3月1日上午,泸县法院、富顺法院在渔政部门的见证下,一同在沱江边增殖放流鱼苗15000尾。
3月1日下午,泸县法院、富顺法院同时针对两地上岸渔民开展禁渔禁钓宣传。
法官说法
《长江保护法》的通过及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立法目的及意义?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十六项禁止是指哪些?
1.禁止在长久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去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2.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
3.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4.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干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5.在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6.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7.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沙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8.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9.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10.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1.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12.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13.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14.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
15.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16.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拓展知识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印发,《办法》规定,从今天(3月1日)起,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泸州哪些水域不能垂钓?
除了稻田、池塘、人工湖等,其他水域都不能垂钓。
泸州境内江河主要包括: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及其干流、支流;
泸州境内八大湖泊包括:泸县立石镇毗卢镇玉龙湖、海潮镇海潮湖;纳溪区上马镇黄龙湖、大渡口镇凤凰湖;合江县凤鸣镇金龙湖、合江城西将军湖;古蔺县城北红龙湖;江阳区杨桥湖。
不得买卖禁捕水域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