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致申请执行人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申请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为什么我申请执行了,但还是收不到钱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是不是就不管我的案件了?……
其实不是执行法官不愿意给申请人执行,是现实条件不允许,而这种无奈就叫做“执行不能”,但“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不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刑事财产刑等6类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消极应付,法院难于及时查控财产或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处置条件,如被执行人财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涉案财产需要协调的事项特别多,短期难以处置等。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履行能力,但由于被执行人到处躲藏或想方设法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难以开展,案件难以执行到位。
简单的说,执行难是有财产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那么对“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处置呢?
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使案件无法得到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入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程序库。之后人民法院将定期对这些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确保一些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案件被人民法院导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库后,依然会一如既往履行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请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放心,也期望你们在全力关注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同时,理解并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