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了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侯某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土石方工程项目,因工程完工后需提供发票结算工程款,为抵扣税款,降低成本,被告人侯某委托被告人杨某代为购买发票。2019年期间,侯某出资,杨某联系相关人员,在没有真实交易下由成都三家商贸公司分别开具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工程有限公司,价税金额合计806.30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112137.95元。案发后,侯某、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相关税款已得到补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杨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税款数额达110余万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法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大量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竞争,但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以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李晓红 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