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取款的银行卡时,你会选择怎么做?归还失主?或是取走余额?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一时财迷心窍,将会酿出大祸!被告人黄某某在面对以上情况时,因一时贪念,先后取走卡内人民币15000元。2022年2月15日下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36号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蟠龙坝支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该ATM机里遗留一张银行卡,且不需要输入密码即可取款。面对诱惑,黄某某利用该银行卡以每次取款5000元的方式,三次一共取走被害人刘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5000元。当ATM机显示该卡已限额后,黄某某遂将该银行卡退出后扔在市中区大同街26号附近的一垃圾桶内。
同年9月22日10:00,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城东派出所自首,并将其取走的15000元上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该款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害人损失已经挽回,并对黄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给予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捡到他人丢失的银行卡时,可联系就近银行网点或派出所,莫起贪念,触犯刑法。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如不慎丢失银行卡,请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况 金)
【法条链接】
关于信用卡诈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拾得的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情形,其中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处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用卡诈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