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场现金履行完毕,原被告对法官表达了感谢。
沈某与宋某于2010年生下一子宋某某,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原告便起诉宋某要求每月抚养费提高至1300元。
本院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第一次未能调解成功。案件转入民庭后,法官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类纠纷,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便决定联系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场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抚养费。
案件在立案后,法官仅用一天时间高效地将本案处理完毕,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双方长期的矛盾,切实体现了基层法院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