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起因竟是司机 “隔夜酒”后开车。
2021年9月26日晚上,家住叙永县分水镇终南村的村民罗某某在其爷爷家饮酒,后罗某某回自己家休息。次日上午10时许,罗某某认为自己已经酒醒,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其无号牌柴油三轮车从家中出发,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在路边排水沟,罗某某也因此受伤住院。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发现罗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取罗某某血样送检,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柴油三轮车为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当庭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侥幸心理不能有,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是否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认定标准,并非以驾驶人自身感受是否酒醒为判断标准,亦与距离饮酒时长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克达到8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无论距离饮酒时间多长,其行为均属于酒后驾驶车辆。另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否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