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上午,宜宾市检察院起诉被告苏某生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通过“调解”方式落下帷幕,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据悉,该案是宜宾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涉食品安全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苏某,宜宾市南溪区人,销售自制卤牛肉。2018年1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对苏某出售的卤牛肉进行抽检,后经宜宾市南溪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抽检的卤牛肉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8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27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苏某的违法行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诉前该院依法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遂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苏某在腌制牛肉的制作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的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及可能造成身体健康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以苏某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苏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073.75元,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评估费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考虑到苏某在刑事判决后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本案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经过法官反复释法说理,苏某认识到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将及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宜宾中院首次受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的成功办结,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本案在尚未有其他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警示了潜在的违法行为人,增进了社会各界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给生产者、销售者戴上“紧箍咒”,又让消费者看到了人民法院对消费公共利益的坚决维护,增强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安全感,给消费者吃上了“定心丸”;另一方面,作为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既有利于促进被告主动履行,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