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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4名"90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小熊猫”“黑羽狨”获刑雅安中院一审宣判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0 12:11:30

近日,雅安中院利用视频远程提讯系统、“云上法庭”手机APP,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对邵某某等4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该案是疫情发生以来,雅安法院判处的首例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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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从一广西籍男子处将1只狨猴通过客车运输到成都汽车东站,后由胡某某驾车运至富顺县,邵某某以人民币16,800元的价格将该狨猴出售给程某。当日晚间,邵某某再次联系胡某某驾车前往宜宾,以人民币17,000元的交易价格从确么某甲处收购小熊猫2只。

2019年4月初,邵某某通过QQ、微信联系被告人确么某甲商议收购小熊猫并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元,随后确么某甲从他人处收购小熊猫2只,同确么某乙一道从雷波县出发,于4月25日凌晨运至宜宾出售给邵某某。在清点现金过程中,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2只兽类种类确定为小熊猫(Ailurus fulgens),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狨猴为黑羽狨(Callithrix penicillata),系《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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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合议庭针对案件当事人情况决定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宣判:

宣判当天上午,对邵某某、确么某甲两名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利用远程提讯系统进行宣判;当天下午,对凉山州籍被告人确么某乙通过“云上法庭”手机APP进行宣判;而对另一名被告人胡某某,在提前了解其个人健康状况、外地旅居史等信息并要求其开具个人健康证明后,在该院审判庭宣判。

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查获的狨猴1只、小熊猫2只由扣押机关交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作为“90后”年轻的他们悔恨不已,均表示服从判决,以后将吸取教训、不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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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的两只小熊猫系从野外捕获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收购后直接运输至人口密集城区进行交易;涉案的黑羽绒猴原产于南美洲,系外来物种,且很大程度是走私入境。以上涉案野生动物均存在一定的病源传播风险。疫情防控期间,为严格贯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坚决阻断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野生动物的传播路径,结合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等,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各被告人予以了从严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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