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非法集资是陷阱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姜胜 发布时间:2022-02-08 15:51:36

非法集资处处是陷阱,处处是诱惑,现分享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望广大人民群众引起警惕,远离非法集资,守好钱袋子。

案情介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2011年起,以2%—5%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方式,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途径,向公司内部和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某公司财务部主管、总经理助理吴某具体负责集资款的收取、利息支付等。截止2015年7月,某公司非法集资共计2761.9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其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761.99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钟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本金1233.732万元。超出部分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钟某继续退赔。

法官提示: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是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多半是公司没有成型、风险高。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

(姜胜)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