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处处是陷阱,处处是诱惑,现分享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望广大人民群众引起警惕,远离非法集资,守好钱袋子。
案情介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2011年起,以2%—5%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方式,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途径,向公司内部和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某公司财务部主管、总经理助理吴某具体负责集资款的收取、利息支付等。截止2015年7月,某公司非法集资共计2761.9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其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761.99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钟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本金1233.732万元。超出部分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钟某继续退赔。
法官提示: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是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多半是公司没有成型、风险高。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
(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