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3日晚,被告张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载他人从屏山县屏山镇君山大道火锅店外出发,到KTV唱歌并继续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酒后又驾驶该车辆搭载他人回家,行驶到屏山镇金沙江大道“维芳医院”外路段时,撞倒涂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致涂某当场死亡。经依法抽血送检,送检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7.5mg/100ml。经鉴定,涂某属严重头皮撕脱伤伴颅脑损伤致急性失血性死亡。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赔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死者家属已对张某提起相关赔偿的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有话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我国法律将醉驾入刑,旨在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交通环境,但是偏偏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法律成本及经济成本。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希望大家牢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李晓红 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