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禁止任何人实施家暴。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婚姻家庭案件时发出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当事人筑起一道“保护墙”。
2022年1月4日,陶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导致伍某强烈不满, 1月14日,伍某到陶某经营的店铺上对陶某进行推搡、辱骂,并将店铺里的物品毁坏。陶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以不构成刑事、治安案件为由仅对伍某进行口头训诫未采取其他措施。1月17日伍某再次到陶某的店铺上对店铺里的物品进行打砸,且导致陶某的母亲受伤住院,陶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屏山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向陶某和伍某核实相关情况,对伍某进行训诫,责令其不得再由类似行为,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伍某当即表示不会再有此行为。
陶某出示两次报警的回执、家人受伤照片、店铺现场的照片为证,法院认为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屏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的及其近亲属。如果伍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表明了国家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坚决态度,对家庭暴力应当“零容忍”。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殷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