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东坡执行法官强势执行 解耄耋老人“年关困局”

来源:东坡区人民法院 作者:黄帅 发布时间:2022-01-25 10:59:55

近年来,视年老体弱的父母为负担,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行为不在少数,这不仅给年迈的父母造成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更加违背了中国敬老、孝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展现司法为民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按照上级法院统一安排部署,东坡区法院于1月11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行动,紧盯涉特殊群体劳动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抚恤金等七类重点涉民生案件。在院长刘锋的督办下,近日东坡区法院以强势的执行态度,多次上门维护一名“耄耋老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赡养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1643079610(1).jpg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8日,80岁高龄的吴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某给付3月至10月赡养费1600元及400斤黄谷;12月8日,吴某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某给付医疗费3161.59元。

东坡区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到,吴某某已不是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赡养费,因母子二人矛盾较深,周某某均无主动履行行为。由于年关将至,老人没有赡养费,生活堪忧。为解决老人的困局,执行法官立即联系多悦镇政法委员、滴水村书记、村组干部等到周某某家中进行调解、疏导。通过向周某某阐明厉害关系,并对周某某住所进行搜查下,在东坡区法院强大执行压力下,周某某向法院及村、组承诺将支付母亲赡养费用。

1643079621(1).jpg 

2022年1月17日,执行法官及滴水村村组干部再次到周某某家中,督促周某某当场给付吴某某赡养费、医疗费和黄谷。为此,历经多次强制执行的赡养费纠纷案终于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同心协力、同向而行,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黄帅)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