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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抖音上仿冒他人

——法院判决仿冒者道歉并赔偿损失
来源: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古静 陈利萍 发布时间:2022-01-25 10:32:06

“以前我一直以为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可以随意做任何事情,更不知道自己在抖音上的这种行为会侵犯他人权利。感谢法官耐心释法,以后我会加强学习,遵法守法,不再犯类似的错误。”被告黄某懊悔地低声说道。

案情回顾:2021年9月,多名朋友找到原告达某海,问其为何无故在抖音上发消息和他们聊天?一脸懵的原告达某海通过多方确认才知道自己在抖音上被被告黄某“仿冒”了。

得知真相后,原告达某海十分气愤,认为被告黄某的行为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达某海一纸诉状将被告黄某诉至筠连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未经原告达某海同意,通过复制等手段将抖音账号伪造成与原告达某海抖音账号外观一致,并使用该伪造的抖音号,与原告达某海的朋友聊天,打听原告达某海的信息,给原告达某海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达某海的肖像权,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在抖音平台上向原告达某海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对被告黄某耐心地进行判后释疑,被告黄某终于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最终,被告黄某息诉服判,并主动履行了对原告达某海的经济赔偿款,于是出现了文章开篇的一幕。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黄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达某海肖像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予以否定;原告达某海发现其权利被侵害后,通过法律途径正确维权,值得肯定。自媒体时代,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观点和交流信息越发方便快捷,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需要谨言慎行,更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静 陈利萍)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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