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收到了一面火灾受损当事人送来的大红锦旗。当事人激动地向法官道谢:“谢谢法官!麻烦你们了,感谢法院的公正裁判!”
据悉,本案原告韩某、陈某、孟某、杨某、周某五人的房屋与被告李某、潘某的房屋相邻。2019年8月28日20时15分许,被告所居住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某处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与其相邻的两侧房屋及其屋内的物品被火不同程度烧毁。火灾后,消防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被告房屋北墙距东墙1米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为雷击、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和烟头阴燃引发的火灾,不能排除为电器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韩某等人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近10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韩某等人委托了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在火灾中受到的损失进行了评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受损房屋的权利人,在其自有房屋内居住生活期间,因不能排除其屋内电器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导致原告的房屋及其屋内部分物品受损,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侵权人,被告对因其侵权行为而导致原告韩某等五家住户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韩某等五住户因火灾导致的损失共计499232元。判决文书生效后,韩某等人来到法院向办案法官鞠躬致谢并送上锦旗。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