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上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2020年5月1日,原告宜宾某建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建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并对付款方式、合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云南某建司无力支付货款273120元,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诉至筠连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73120元以及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10月27日,筠连县法院依法判决:云南某建司支付宜宾某建材公司货款273120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判决后,云南某建司对违约金判项不服,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5日,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立案,交由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审理,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后认为: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仅就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存有争议,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审理的相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独任审理,庭审进行顺利。2022年1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采用独任制审理方式从立案到结案仅仅花了7天时间。相比之前,二审案件审理至少需要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需要协调安排法官之间的庭审、合议案件时间等,当事人从立案到开庭、判决的诉讼周期相对较长。新的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官说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独任制方式是依托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基础上的一项重大诉讼制度突破,其正式纳入民事诉讼法,从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广,为二审法院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制度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
(李玲)